福州市总工会日常紧急生活救助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进一步深化工会帮扶服务工作,实现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确保我市职工不因临时性、突发性灾患而造成基本生活难以为继,根据《福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温暖工程的实施意见》(榕工〔2016〕49号)精神,修订提出《福州市总工会日常紧急生活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工会关系隶属市级产业工会的一线职工和其他急需救助的职工。
第二条 救助条件:
(一)因长期下岗待岗、赡养家庭人口多等原因造成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二)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病症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等原因造成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三)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急、特、重疾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大而使家庭基本生活困难,未申请福州市总工会“职工温暖工程”特别救助的;或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受意外伤害死亡或住院治疗意外开支增加导致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而导致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
(五)因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的;
(六)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
第三条 救助标准:
根据职工的困难类型及困难程度,救助标准分为以下几类:
(一)生活困难救助标准: 1000元。
(二)因病或意外伤害救助标准
慢性病或长期门诊治疗的,需同时具备一个自然年度内自付费用5000元以上的条件,救助标准为1500元;
患急、特、重等疾病住院治疗的,需同时具备一个自然年度内自费部分1万元以上的条件,救助标准为2000元,自费部分每增加1万元,标准增加1000元,最高4500元;
因本人或家庭成员受意外伤害死亡的,救助标准为2000元。
(三)灾害救助标准
职工自住家庭财产一般性损失的,救助标准为1000元;财产严重损失的,救助标准为2000元。
以上(一)(二)(三)三类导致职工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均指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5倍以内的。
(四)工伤救助标准
职工因发生工伤事故住院治疗的,市总工会领导或委托产业工会上门慰问的,救助标准为1000元。
(五)特殊情况的救助标准
对见义勇为或救灾救难过程中受伤、表现突出等传递正能量的职工,市总工会领导或委托产业工会上门慰问的, 救助标准为2000元。
以上各种救助情形,若申请职工是建档困难职工、低保户或农民工,救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四条 申请材料:
(一) 紧急生活救助申请表;
(二) 身份证和职工个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三) 疾病诊断证明;
(四) 当年度自付医药费有效单据。
第五条 申请、支付程序:
(一)困难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基层工会应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经调查核实后,及时给予救助;基层工会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基层工会签署意见后,报上级产业工会;上级产业工会要在一周内帮助解决;基层工会、上级产业工会无力解决或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报市职工服务中心申请进一步帮扶。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一事申请一次补助;确实十分困难的,最多可申请两次救助,且两次救助金总额不超过5000元。
(二)市职工服务中心收到相关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和审核,针对困难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和救助标准,原则上每月集中研究一次。
(三)救助款除上门慰问外,原则上直接汇入职工个人的银行账户上。
救助金支付前,救助情况在市总工会官方网站上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六条 审批权限:
市总工会成立审核小组,组成成员:市总工会分管领导、法保部、机关党委、职工服务中心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等,市总工会分管领导任组长。
(一)救助款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审核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
(二)救助款在3000元-4500元以内(含4500元)的,报市总工会主持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七条 资金来源:
(一)工会经费;
(二)政府(行政)拨款;
(三)上级工会拨款。
第八条 :
福州市职工服务中心为实施困难职工日常紧急生活救助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 :
市职工服务中心日常紧急生活救助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省、市总工会经审委员会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
本《实施细则(修订稿)》由福州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
本《实施细则(修订稿)》自2016年 12 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修订稿)》为准。